# 交通事故对方车辆保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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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11 447 人收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车辆保全以后如何处理 第一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建议对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肇事车辆在其拍卖所得款中优先支付赔偿款以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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