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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7-11 77 人收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购买二手电动车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赔偿,购买二手电动车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按责任赔偿,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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