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内女方给娘家打的欠条 #

被浏览:728

吴梦云律师 2022-07-11 728 人收看
因被告人田某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和被告人田某忠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另查明,因被告人田某忠的犯罪行为给袁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853.04元,误工费10342.2元,营养费2250元,护理费225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9195.24元,经查,被告人田某忠虽然明知被害人报警且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并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吴梦云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