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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2022-07-11 866 人收看
原告:李凤英,女,一九四二年九月二十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新砚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4209202327,是死者之母,原告:周晓阳,女,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新砚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8305210065,是死者之女,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诗学,男,一九四零年三月七日出生,现住省衡东县霞流镇新砚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4194003072318,是死者之父,事实和理由: 2008年12月13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五原告的亲属周水华(本案交通事故死者)驾驶刚购买回来的崭新摩托车,在市三水区乐平镇齐力大道与旧南乐路交叉路口行驶至路中央线时,看见被告戴建冬驾驶粤Y0774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齐力大道从S361往工业园方向从100米远处超速行驶疾驰而来,周水华紧急刹车后停住不动欲让被告戴建冬车辆先行通过,原告:周水珍,女,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二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镇新砚村十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403122329,是死者之妻,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戴建冬向五原告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各项损失赔偿金共5075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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