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发生事故对方要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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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2022-07-11 97 人收看
作为名义车主的挂靠单位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实际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挂靠单位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名义车主的挂靠单位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其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实际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挂靠单位不是当然的赔偿责任主体,并且挂靠单位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原意,并且挂靠单位只为挂靠车辆提供服务对车辆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立法原意,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人是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即实际车主而不是挂靠单位,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行为人是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即实际车主而不是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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