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

被浏览:20

陈明月律师 2022-06-28 20 人收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陈明月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