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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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哪些规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的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哪些规定
内容: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那么民法典的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868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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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内容: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在本市范围内有效。(三)考试合格人员,由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用印的《北京市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北京市范围内有效。那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1.12.1575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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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
内容:(一)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多数体现在对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上的负担,只是继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反之,继父母对继子女不给付任何抚养教育费用,对继子女的生活教育不闻不问,即使共同生活,也不应认为他们之间有抚养教育关系。(二)继父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是否给予生活上的照料和关怀。所谓时间下限,即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应持续进行的最短时间。如继父母的子女与继子女在赡养及遗产继承上极易发生争议。那么继父母是否部分或全部承担继续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433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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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可以带走宝宝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可以带走宝宝吗
内容:离婚后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的行为,属于侵犯另一方抚养权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孩子探望权和抚养权的规定。探视权中止的情况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那么离婚后探视权规定可以带走宝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30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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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内容: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那么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266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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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是如何规定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
内容:法律是如何规定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336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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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有什么规定
许瑞林律师
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有什么规定
内容: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有什么规定在中国经商,注册一家公司是一个常见的步骤,注册公司的步骤中国的公司注册程序相对复杂,但是一般都包括以下步骤:第一步:选择公司类型首先,您需要选择注册的公司类型,每种类型的公司在注册时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以下是普遍的一些费用:1. 工商注册费用:一般约为 800-1500 元2. 注册资金:根据不同公司类型而有所不同,注册公司的费用公司注册的费用因地区、公司类型、注册时选用的服务机构和具体工作量等因素有所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规定和步骤也有所不同。
许瑞林律师
2023.06.1634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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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内容: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除非父母在离婚时,双方就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用的负担以及支付抚养费的期限达成协议的,如果约定的支付期限超过法定的18周岁的,比如约定为25周岁的,则成年子女仍可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或母提供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248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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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给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给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列举了三种抚养费给付时间的情形,接下来为大家一一分析:(一)未成年的,一般要给付至子女18周岁成年;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主要来源的,可给付至16周岁;(二)在校的孩子,不管已经是不是满18周岁了,都要给付至高中毕业;因为商高中的孩子继续教育,所以为了博湖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应该不让他们为生活费操心。那么抚养费给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81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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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关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父母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对于女的抚养教育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那么关于父母的抚养教育义务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687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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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结算规定)
内容: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第三条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任冰峰律师
2023.04.23264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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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离婚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离婚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
内容: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那么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离婚父母继续提供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42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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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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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
内容:社保,在我们的生活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电子社保卡无疑更加高效和方便。多年来,为了确保社会保障能够更全面、更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命,国家一直在不断完善这一制度。那么,没交社保造价工程师能注册吗?造价师没社保无法注册怎么办?
于海明律师
2021.10.2228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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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满十八周岁后父亲不继续抚养违法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子女满十八周岁后父亲不继续抚养违法吗
内容:至小郭满十八周岁后,不再继续学业,也未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不能再继续要求郭某向其支付抚养费,如果其向法院起诉,将会败诉。即使郭某在诉讼中承诺愿意继续支付,法院也不会记入判决书中,郭某可在案外依自愿向小郭给付金钱支持。子女满十八周岁后父亲不继续抚养违法吗?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成年后,非因特殊情况,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上大学、结婚所需的费用父母可以不负担。因此,满l8周岁的成年子女只有还在高中或是初中、小学接受教育的,或者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才有权利向父母请求给付抚养费。那么子女满十八周岁后父亲不继续抚养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225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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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
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开展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活动。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第二章 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第七条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案件鉴定委托人出具的鉴定委托书或转办单等委托文书。那么湖北省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业务导则(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1.12.1722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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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因子女抚养权发生争议,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综合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的年龄和性别、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收入高仅为参考而非决定性考虑条件,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亦非法定优先抚养条件。
姚平 451评论 -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1评论 -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2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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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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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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