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双方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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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2 442 人收看
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问题 (1)以双方共同名义出具借据或以双方共同名义进行求借不管该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诸如赌博、贩毒等非法活动外)即是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两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3)借时系以夫妻共同名义所借且言称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但借后确系用于一方个人使用在没有向债权人声明并经同意或未经债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为对债权人无效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借时确系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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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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