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属于离婚后财产范畴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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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12 267 人收看
本案中的阚中原、杨瑞莲是因为离婚而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可以肯定的说他们的财产分割行为不是独立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其实施处分身份行为引出的一种牵连行为,因此既使阚中原财产减少害及了债权人姜喜军债权的实现,依照法律的规定姜喜军也不能行使撤销权,因此其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姜喜军实现其债权的合法权益,所以债权人姜喜军可以行使对杨瑞莲、阚中原解除婚姻关系并恶意处分其共有财产的撤销权,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规定的十分明确,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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