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姻中一方单独债务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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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谁继承他的遗产,就要同时继承他的债务,可以带资料让律师具体看一下债务内容才能做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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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能查封另一方名下房产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债务能查封另一方名下房产吗
内容: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二)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那么个人债务能查封另一方名下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30110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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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情形只有两种: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且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因此,如果你的情况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你与你前夫应对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即李某既可以单独要求你或你前夫偿还2万元,也可要求你俩共同偿还。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从外部关系来讲,不能当然由此认定该债务在夫妻双方内部也是共同债务,如果你与你前夫没有共同负债的合意,所负债务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在内部一般应为你前夫的个人债务,你对外承担了清偿义务后,有权向你前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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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
内容: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在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第三人知道其夫妻财产已经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就以其一方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按照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进行偿还。目前,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夫妻对债务的清偿要负连带责任,且不仅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离婚、债务人死亡,均不能成为免除其原配偶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定事由。那么婚姻中一方不当举债另一方须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1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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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内容: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保护,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否承担清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8112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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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37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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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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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可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可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内容: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那么夫妻一方债务难执行可执行另一方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3035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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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要不要承担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要不要承担
内容:(二)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该根据原夫妻二人的约定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偿还1、如果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作出约定,则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其实这二者都是包括在夫妻债务里面的,但是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只需要对其中属于共同债务的部分作出处理。那么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要不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69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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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那么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92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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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哪些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内容:离婚时哪些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主要有:婚前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等。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第六,一方为取得或管理个人财产所付的债务。如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确定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夫或妻在取得该遗嘱财产或赠与财产时所发生的债务税费、过户费等当然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离婚时哪些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730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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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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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无力偿还,可以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债务无力偿还,可以执行另一方财产吗?
内容: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债务是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清偿,所以是不能执行另一方的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债务无力偿还,可以执行另一方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90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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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
内容:夫妻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孔孟廷律师
2023.05.124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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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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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
内容: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担保债务另一方也要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21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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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陈宗琼律师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内容:(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宗琼律师
2023.09.15101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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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要承担吗
内容:夫妻一方的债务需另一方承担吗?夫妻一方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偿还,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要有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负担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3.05.246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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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产生债务另一方如何规避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一方产生债务另一方如何规避
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但其偿还之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另一方有义务偿还。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那么夫妻双方一方产生债务另一方如何规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113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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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房产登记一方能否单独出卖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房产登记一方能否单独出卖
内容: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房产登记一方能否单独出卖可以,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那么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共有房产房产登记一方能否单独出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99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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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455评论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林艳英 534评论 -
这两天在做元甲(天用)品牌工作的梳理,北京元甲已经不是大家印象中只做交通事故的专业所,成为了一家多个业务板块(道交+婚姻+建工+物业+债务+常法)六个业务板块为主,年创收过亿元的综合性律所,而能做到这一步,元甲的内核始终没有变化,正如当年天同的诉讼三大法宝一样,元甲也有自己的「创收三大法宝」:市场化批量案源获取+智能案源转化辅助系统+元甲调解结案模式 1.市场化批量案源获取,律师创收首要在于案源线索的获取,元甲发展之初立足于交通事故,后续的扩展同样是和交通事故类似的婚姻、建工、物业等「民生业务板块」,虽然不那么高大上,但好在市场体量大、稳定性高、对资源人脉依赖度小,容易通过市场方式实现案源线索的批量获取,所以即便是今年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元甲照样能逆势增长,核心就在于赛道的选择,不做高大上,只做民生业务板块,当然这六大业务板块只是开始,后续元甲模式还能继续扩张到其他民生业务板块; 2.智能案源转化辅助系统,案源线索获取很重要,案源线索的转化更重要,只有实现从线索获取到客户签约高效的转化,前端市场化批量获取案源才有意义,在这个方面元甲一方面做技术的引入,做智能客服系统的打磨;另一方面组建电销专员+接待律师的团队运作;再配合元甲独有的「成交高手」实训营。目前案源线索转化方面可以达到60%-80%,高效的转化率才是元甲创收的保障; 3.元甲调解结案模式,多数律师做民生类业务偏重诉讼,但元甲偏重调解,更多是引导客户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当然一方面有业务成本控制的考虑,毕竟诉讼的流程过长、结果不好把控,另一方面也是从有利于客户的维度出发,是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而非帮助客户打官司,更符合民生类业务的特征。同时调解结案模式还可以进一步衍生出元甲一直在提倡的「口碑律师」,让客户更满意了,才有可能形成复购和转介绍,更进一步借助口碑效应形成有效的创收闭环。 我们有信心,「元甲律师创收三大法宝」会和天同诉讼三大法宝一样,慢慢演化成律师行业的标配,这也许是我们对律师行业最大的贡献。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45评论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体标准应结合社会生活常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判断。
姚平 327评论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正常的教育培训、社会交往等活动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姚平 150评论 -
房山开庭感悟: 半路夫妻,四个问题要谈透,否则难幸福 二婚夫妻一般来说,各自都有过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可能带着前一段婚姻的影响和经验进入新的婚姻,因此在二婚夫妻婚前最好要把以下四个问题谈透: 1、处理好与前任关系 与前任的关系处理需要保持尊重和分寸,避免让前任成为新关系的干扰。 2、孩子的问题 如果双方或一方有孩子,需要考虑如何平衡新家庭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与前任配偶的关系。讨论是否希望再要孩子,以及这将如何影响现有的家庭结构,考虑如何平衡对所有孩子的关注和资源。 3、财务问题 双方可能都有自己的财产和经济状况,讨论并达成共识关于财务问题,包括财产、债务、储蓄和支出,考虑是否需要婚前协议来保护各自的财产。 4、法律问题 确保所有与前一段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宜都已妥善处理,包括离婚手续和抚养权、赡养费、财产分割等。 二婚夫妻相处不易,需要双方相互理解、尊重和支持,才能更好的面对可能出现的挑战。
姚平 10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93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