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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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2022-07-12 300 人收看
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局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工作,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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