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承接财产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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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2 266 人收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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