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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2022-07-12 519 人收看
在华锦公司自知监理单位无资质时,仍选用同一监理单位在漂浮事故发生后的修复工程中继续担任监理,因此法院不应认可监理公司的单方陈述,(四)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对管线漂浮后的工程现状进行鉴定,不能证明2008年的施工质量与管线漂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更不能排除多因一果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69号再审申请人大连市政设施修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锦公司)、原审被告大连神沟非开挖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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