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全责先出院还是先谈赔偿 #

被浏览:858

张芸律师 2022-07-05 858 人收看
问题的提出 将承包人实际支付的材料款等列入工程款优先权保护范围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笔者认为将工程实际支付的材料款等费用列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其合理性值得探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张芸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82602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