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

导读: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那么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关于精神病患者如何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主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心智丧失不具备任何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乘坐公交车购买零食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但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从法律阶位上看虽然民法通则作为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别法应当优先适用于婚姻法。从婚姻法明确确定的的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围可以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记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的应当按照离婚案件处理不能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
二在诉讼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人的确定问题
所谓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有的观点认为对该类案件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由法院裁定变更监护人然后恢复审理离婚案件。这样做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没有实际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