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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张芸律师2022.03.25509人阅读
导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的改为三个月胁迫的一年和最长撤销期间五年的起算标准为客观标准五年为不变期间,是请求撤销的“最长时间”,起算标准是客观标准

一、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1、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订立的合同;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152条)。

(1)重大误解请求撤销的改为三个月

(2)胁迫的一年和最长撤销期间五年的起算标准为客观标准

(3)五年为不变期间,是请求撤销的“最长时间”,起算标准是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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