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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家暴?

于海明律师2023.04.2011人阅读
导读: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最高法明确:这些行为属于家暴!

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等均属家庭暴力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

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受害人可留存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表示,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强调,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

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司法解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夫妻间吵架是家暴吗?孩子不听话,父母经常打孩子是家暴吗?多年从事家事审判的北京一中院法官吴扬新强调,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

吴扬新表示,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将家暴与殴打划上了等号,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谷文博说,精神暴力危害同样严重。

“实践中身体上的家庭暴力比较常见,精神暴力比较隐蔽,”谷文博表示:“我们实践中有一个案件,男方经常到女方工作单位以及女方父母住处散发双方恋爱时的照片,声称双方感情尚好,并在女方租住的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以示威胁,并且每天给女方发送微信,扬言离婚就是你死我亡,这种行为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近年来,警方接到很多涉及家暴的报警,赶到现场时,男方往往强调,两人并未结婚,只是恋爱同居,因琐事发生冲突,自己的行为算不上家暴。法官指出,这属于认识上的误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吴扬新指出:“一般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这里面近亲属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刚才说的这些家庭成员之间,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面对家暴,该如何应对?

法律规定了多种途径,谷文博介绍,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0年,全国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169份,探索将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离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吴扬新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特别程序,不依附于离婚、抚养权等相关诉讼,属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内容包括: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官助理方硕表示,在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所以在时限上大家不要担心。需要提醒的一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从作出的时候就已经生效了。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要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主张遭受家暴要提交哪些证据?

在家事纠纷诉讼审理过程中,主张遭受家暴,要提交哪些证据呢?谷文博告诉记者,家暴的证据收集包括但不限于:

报警、接警、出警记录;

鉴定资料、医院病历、伤情照片;

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邻居证人证言;

施暴者保证书、短信、微信记录;

妇联、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等组织、团体出具的相关材料等。

家暴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家暴行为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一般会丧失子女抚养权。

吴扬新分析:“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时候,对于施暴方,不会判决孩子直接归他(她)来抚养,这也是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其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遭遇家暴一方离婚时可请求判决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方硕介绍,家暴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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