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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未还清的房产,离婚怎么分?

于海明律师2023.05.0473人阅读
导读: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未还清贷款的婚后所得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后所得房屋的性质
1、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屋,没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例外情形:
(1)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且用其个人财产支付全款的,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婚后如果一方以自己名义购房,全部房款均来自个人财产,而非来源于共同财产的,则该房产应认定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需注意,此处需强调全款购买,不管是一次性扶付款或分期付款或贷款,上述款项的来源只能是购房者个人,如涉及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款、还贷等,则不能视为个人财产,而应根据付款情况及款项性质具体分割。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于夫或妻一方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受赠或继承所得房屋,如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遗嘱人或赠与人明确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该房屋归属于该个人一方。
需注意的是,对于父母出资买房赠与儿女的,该房屋的界定经历了些许变化。
第一阶段倾向性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已失效)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阶段倾向性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已失效)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阶段倾向性认为:按照约定处理,没有明示是赠与单方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归属问题,详情可参考本公众号《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出资性质及房产性质如何处理?》一文。
二、未还清贷款的婚后所购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1、未还清贷款的婚后所购房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的共有房屋。
2、分割方式: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共有房屋,在离婚后双方对房屋的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一般会采取一方拿房、一方拿折价款方式处理。
3、上述房屋未还清贷款的,为方便当事人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法院一般倾向于将房子判给贷款人一方,由其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并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4、离婚案件中未还清贷款的夫妻共有房屋折价款计算:
拿房方给予对方的折价=(房屋市值-未还贷款本息)/2
5、注意,可让当事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特别是借款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清单、还款计划表等,来确认未还款本息。
6、因贷款房屋所涉利息较高,一般情况下在计算折价价款时均按照“未还款本息”来衡量房屋折价基数。但在个别案件中,可应当事人要求不计算未还贷利息(例如,房产分割后尽快出售,或是当事人选择涤除抵押权、一次性还贷等)。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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