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及财产分配问题

导读: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在同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l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某将刘某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
经多次调解无效刘某坚持离婚郑某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奖牌系刘某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50元刘某郑某各负担25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郑某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所获得的奖碑和奖金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离婚及财产分配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在同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l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某将刘某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刘某坚持离婚郑某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某生活。现住二室一厨楼房为重型机械厂所有。家庭共同财产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刘某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在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费用3861283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残联国家体委黑龙江省体委省残联齐齐哈尔市体委市残联广州市体委及天津市假肢公司出具的材料及有关物品单据证实。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被告郑某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是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洋表示愿随母亲刘某生活应尊重子女的意愿。承租的楼房为重型机械厂自管房屋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某个人取得的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某做假肢治病旅游等现已无存款。郑某所诉刘某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于1994年5月6日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婚生子(14岁)由刘某抚养郑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元。至郑洋独立生活为止。郑某
三共同财产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某所有自行车组合家俱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某所有。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四奖碑17块归刘某所有。
诉讼费50元刘某郑某各负担25元第一审宣判后被告郑某以要求平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所获得的奖碑和奖金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原审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判决刘某与郑某离婚婚生子郑洋由刘某抚养是正确的共同财产分割是合理的。关于刘某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中国残联调查证实从1984年国内第一届残运会至1992年残疾人奥运会期间刘某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某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刘某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郑某要求平分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某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11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人郑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