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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998年5月29日,餐馆女老板龙某带着在餐馆打工的未成年少女龙某到公安机关报案,龙某控诉王某在1998年3月23日至5月27日先后强奸其十屡次。1999年7月12日,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有强奸罪向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受害人龙某的报案资料,龙某姐姐的证言,龙某母亲的证言,黄某某的证言,龙某的证言。公诉机关以为以上证据已构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王某犯有强奸罪。海口市新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不充沛,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决王某无罪。王某不服,再次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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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违法做出对他人身体构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做辩护时要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主要是根据案情而定,考虑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等;酌定情节如认罪态度好、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辩护词(案例)”的内容,欢迎阅读。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辩护词(案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接受被告人赵某某之父赵某委托,以及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因此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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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内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涉嫌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涉嫌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职务侵占罪辩护有哪些要点?从主观方面来看,职务侵占罪体现为明知是本单位的财物而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心理态度,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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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许多刑事犯罪都有相应的辩护词,职务侵占罪的案件同样也有自己的辩护词。所谓的职务侵占罪简单的说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下面本篇文章为大家分享了“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辩护词”的内容,欢迎阅读。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二, 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以上两项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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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集资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甘肃律师事务所接受了xx市法律援县中心的指派,并经得被告人赵某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有集资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被告人赵某某在整个过程中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事实。请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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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标准,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其中数额较大指的是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敲诈勒索可以和解吗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实施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敲诈勒索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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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人犯有数罪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如某行为人没有犯实质的数罪或独立之数罪,即失去数罪并罚的事实前提,也当然不在并罚之列。而适用数罪并罚之方法,就能依法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处以较重的刑罚,有利于惩治犯罪。那么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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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那么朋友圈卖香烟会被定罪处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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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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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购买、持有、使用假币三种行为可以互为独立我国刑法也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但是该三种行为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联系构成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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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笔者认为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应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原则。受贿罪的牵连犯实际已具备了受贿罪与他罪的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危害性应当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出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刑事政策考虑对受贿罪的牵连犯不应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3.对受贿罪的牵连犯实行从一重处罚原则虽然从量刑上不会导致轻判之虞但难以对被吸收的轻罪作出应有的否定评价不利于引导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不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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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牵连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在牵连意图的支配下具备了数个犯罪故意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两个以上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体。其二对牵连犯实行并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犯罪相比没有根本差别。其三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精神和发展趋势。近年来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了对牵连犯进行并罚的规定。其四对牵连犯实行并罚有助于摆脱理论困境、解决司法难题。牵连犯是数罪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有罪必罚对牵连犯并罚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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