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交强险部分被告按40%的责任赔偿
王先生驾驶电动车在丰台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为治疗所受伤势产生108000元的医疗费,为了尽快解决案子,早日拿到赔偿款,王先生与保险公司谈和解,保险公司同意按农村标准赔偿王先生6万多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按30%责任比例(扣除自费药)赔偿2万多元,王先生自己估算了下,拿到的赔偿款还不够医疗费的。于是王先生委托了元甲所,元甲律师指导王先生准备证据材料,帮其调取劳动合同,经过庭审争取,法院判决,超交强险部分被告按4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的损失,王先生共计获得17万元的赔偿,王先生对此十分满意。特送锦旗一面,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