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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义务帮父母还房贷吗

来源:律总管 2022.06.28 11人阅读
导读:史阿姨十几年前贷款买了套房子,之后无力偿还房贷。儿子陈先生为不让银行收回房子拍卖,只好每月代为还款。后因父母离婚问题,母子俩产生矛盾。房贷还清了,史阿姨却不同意还钱。无奈之下,陈先生将母亲告上法院,这才要回了垫付的钱款。

史阿姨十几年前贷款买了套房子,之后无力偿还房贷。儿子陈先生为不让银行收回房子拍卖,只好每月代为还款。后因父母离婚问题,母子俩产生矛盾。房贷还清了,史阿姨却不同意还钱。无奈之下,陈先生将母亲告上法院,这才要回了垫付的钱款。

2007年,史阿姨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自2015年开始,史阿姨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联系不上她,只好联系她的儿子陈先生,告知若不继续偿还贷款,房子就将被收回拍卖。陈先生为了不让房屋被收回,只好自己掏腰包,还了共计20余万元房贷。

在此期间,史阿姨因为坚持要与丈夫离婚,和儿子也产生了矛盾。陈先生将房贷还清后,让母亲偿还垫付的费用,史阿姨也没给。

于是,陈先生以无因管理为由,将母亲诉至西城法院。陈先生表示,他已经与父亲达成和解,因此只要求母亲返还他代为偿还的贷款的一半共计10余万元。

史阿姨虽然认可儿子替自己还贷款的事,但自称目前没有经济能力,只能等与前夫的财产分割问题解决后才能支付。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此案中,房屋的贷款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史阿姨负责偿还,陈先生在史阿姨未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为避免史阿姨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代为偿还了部分贷款,陈先生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史阿姨应当支付。最终,西城法院判决史阿姨向儿子陈先生支付垫付的贷款费用10余万元。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碍于情面、出于信任等原因代替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普遍存在。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偿还贷款的行为客观上有益于债务人,减少了债务人的物质损失和信用损失,那么,管理人和债务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一、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当严守合同规则,依约、依法履行贷款合同义务,向银行按时偿还贷款。如果出现逾期构成违约,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仍未履行的,银行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抵押房产存在被冻结或拍卖的风险。

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替他人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没有纠纷的时候,大家相互帮忙增进情谊,可一旦产生纠纷,就要靠证据说话。因此,应将双方之间的沟通过程、还款记录等材料进行固定、妥善保存,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避免证据丢失面临败诉的风险,遭受人财两空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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