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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院私下规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银行存款行为,只以起诉离婚前一年的银行流水作为调取和审理的起算点。而且,既然只调取和审理起诉离婚前一年内的银行流水明细,那么,即使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在起诉离婚一年之前转移巨额银行存款的,该地法院也根本不予处理。这已成该地法院普遍做法。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无视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严重违法,危害极大,若不制止,人人算计和社会诚信丧失便在所难免。
何以见得?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问题,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6月第1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有非常明确的态度,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应按《民法典》规定处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民法典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条件。民法典施行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离婚案件如何适用上述规定?
答:法不溯及既往虽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但也存在有利溯及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虽然该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是民法典新的规定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对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方的非法行为更有利。因此,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并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粤高法发[2001]44号)第34条也规定“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参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也同样予以审理制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处理,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应予少分或不分。只以“起诉离婚前一年作为计算期限”,对起诉离婚一年之前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不予审理,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具有知情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严重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非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在于制裁非法行为,倡导诚信原则,彰显社会正义。
以起诉离婚前一年至起诉离婚时作为计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区间,不仅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上就是放纵、支持甚至怂恿当事人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恶例一开,将为社会大众所效仿,导致中国社会诚信丧失。
因为,企图离婚的夫妻一方,就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只要等待一年再起诉离婚,而法院却不会审理起诉离婚一年之前的转移财产行为,夫妻另一方将眼睁睁看着权益受到侵害而无可奈何,而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却会得逞,这将会为社会大众所效仿。法院的判决往往指导着人们的行为,判决就是导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也在看着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放任或允许违反价值导向的现象存在,放纵当事人隐瞒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难以让公民做到诚实信用。道理很简单,既然法院都不予审查处理起诉前一年的转移财产行为,那么,只要一提起离婚,有心计之人就会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并拖延一年,社会诚信丧失必然普遍出现。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在婚姻家事案件审判中,必须体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体现公平正义、诚实信用、保护弱者的正确价值导向,引导公民、家庭、社会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扬善惩恶。法院应当保护单纯的、善良的配偶不受伤害,让她们相信家庭、相信生活、相信美好,相信夫妻之间不会转移共同财产,相信行恶必受罚。
当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转移财产时,就应当对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对非法转移财产方予以制裁,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保障。这样,大家都可以生活在善良之中,不必算计,也不怕他人算计,大家都相信法律,对法庭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绝不能有恶的判例被利用、成为不良之徒行恶之依据,绝不能让行恶之人寻找到借口,这才是善良之司法,才能结出善良之果。
无视法律规定,无视价值导向,无视为此而造成社会诚信丧失的恶劣后果,无视诚信丧失的巨大社会成本,以起诉离婚前一年至起诉离婚时作为计算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区间,放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不扬善惩恶,此种做法必须予以制止。否则,将祸害无穷,人人算计和社会诚信丧失便在所难免!
这个问题,存在也有一些时日,笔者对此坚决反对,但大家熟视无睹。
只审理起诉离婚前一年的转移夫妻财产行为,严重违法,祸害无穷!
但有些人还是照做不误,导致中国社会诚信丧失,祸害中国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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