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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木子诉称,其与王晓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晓及其父母经常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8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晓同意离婚,但表示李木子所说的故意为难并不属实。实际上是李木子的父母经常插手二人的婚后事宜,导致矛盾激化。
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王晓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系李木子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其中,李木子之母问询问:“你给我们转钱银行有记录吗?”李木子答:“给你们转的肯定有,但是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王晓认为,李木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经法庭询问,李木子认可曾向其母亲转账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准许二人离婚。同时认定李木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木子予以少分。经查,李木子与王晓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于2020年生效。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木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李木子予以少分或不分。如王晓在离婚诉讼后才取得行车记录仪录音这一个关键证据,其可以在发现该证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原载于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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