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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定要确定抚养权吗_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判定

2022.09.08 870人阅读
导读:在离婚当中,存在小孩抚养问题,法院一般从有利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决定小孩由哪方抚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应当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以及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经济情况、个人素养、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抚养权归母方所有。父母双方经协商后决定由父方抚养,且不对子女健康成长造成影响的,子女抚养权可归父方所有。若母方出现以下情形,则子女抚养权归父方所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其它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想要获得抚养权时,出现下列情况的一方可优先考虑获得子女抚养权。

1)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如做过绝育手术等;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子女生活环境后对其成长明显不利;

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另一方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等。

三、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判定归属时应充分考虑子女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后决定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3)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4)抚养权变更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带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5)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影响抚养权因素:

1、收集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即使夫妻的基本条件,如工资、学历等没有差别,也不代表没有区别。为了例如,一方的思想素质在争夺儿童监护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照顾者的思想素质将直接影响到下一个照料者的健康成长因此在这方面取得证据是很重要的。

2、收集双方父母的基本情况。

城市生活节奏很快。在很多情况下,真正照顾孩子的并不是丈夫和妻子。尤其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父母的帮忙照顾。因此儿童过去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顾子女的父母的意见和身体状况,也是影响儿童监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儿童生存环境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一方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区域已成熟,这对孩子的入学和生活最有利,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也会很大更大。因此, 有必要在这方面取得证据。

4、孩子们的意见非常重要。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监护权问题时,会认真听取10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将书面记录在案。在离婚期间,做好孩子们的思想工作,让他们愿意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这一点尤为重要。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标准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时,以离婚夫妻双方的自愿协商为首选,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总的来说,离婚怎么判孩子?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

一是孩子的年龄;

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

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

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

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

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

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如果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双方都想独自抚养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有华律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介入,并献计献策的话,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会显得更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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