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联系方式
4009996279
帮助人数:1400 | 好评:482
联系方式
4009996279
帮助人数:28 | 好评:254
联系方式
4009996279
帮助人数:1289 | 好评:023
12-09 15:07
12-09 14:07
12-06 11:27
12-02 16:32
11-30 18:38
11-30 18:28
11-29 17:11
11-24 17:20
11-23 12:34
11-22 15:00
10-19 11:14
09-22 10:51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至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09-05 11:58
09-05 11:38
09-05 11:20
本案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其实际得到的借款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数额,其实质是借款本金的减少,属于本金扣除行为。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的实践性特征,要求民间借贷应当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确定本金。民间借贷的利息实质上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预先收取利息的行为,实为变相减少了本金,不符合民间借贷互利互助的精神。其次,《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是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贷款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获取更大的利益、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从而加重借款人负担、侵犯借款人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二是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均应予以禁止。最后,本案中,王某提前支付赵某借期内利息3000元,使王某实际得到的借款为97000元,少于约定的100000元,影响王某对资金的使用,属于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行为。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对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原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04-12 09:39
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已经还钱但没拿回借条或者欠条的,对方要就还欠钱没还起诉的话,那么自己的把柄就给抓到他的手上了。三年级学生的借条中需要写明借钱的时间,借钱的金额,还钱的时间,借条又称借款合同,最好由借款人亲笔书写,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订立,借条的诉讼时效是三年,适用于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还清借款之后,需要把借条抽回。
您好,年利率超过24%的部门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找律师详细咨询,让律师分析合法性,研究处理方法。
您好,既然想转移资产,那就可定没打算还,建议走合法途径,将转移财产的证据交给法院,尽快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比如胜诉判决等。
02-10 08:15
我们现实生活中一定有人会借钱欠债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债务关系。债务关系里面的第三人称有时候会出现希望能够帮助我们的债务人去还款,现在想要了解的问题就是第三人称的这种行为是关于债务承担还是担保呢?所以由上所述,假如债务人是将合同上的义务或者部分财产能够转移给第三人称的,我们都是应该需要去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去做好这个步骤的。那么,现在从这个规定上来说,C如果是愿意的情况下去帮助A归还A所借的款项20万元整,就可以证明是C的所有行为其实并不属于债务承担的。那么承诺帮助还款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10 07:18
③抵押人不专一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⑤抵押担保已抵押人(债权人)行驶优先受偿权而实现。因此,在提供抵押担保时,除非你是另怀目的的,一定要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严格审核,以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是指抵押人的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需要说明的是,超值抵押并不是无效,一句法律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那么抵押担保的特点以及抵押担保法律的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9 21:43
在我国,存在一些个人独资企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债务应该怎么偿还呢以及清偿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呢?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如何偿还?清偿债务应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上一期我们说道业主因为财产损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这期催天下小编带你了解业主与物业纠纷有哪些,该如何解决。这样,业主在不能有效处理与开发企业之间纠纷时,将怨气撒到物业公司身上,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维权。法官们在审理中发现,大多数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理由是物业公司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服务质量不到位。万合物业公司先是在3日内恢复了小区里的路灯设施,投入了2万多元。问题五:物业漠视邻里纠纷这种现象大约占案件的5%左右。那么业主与物业纠纷有哪些,该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8 05:30
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王先生在诉讼过程中因病去世,其生前所欠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小王明确表示要继承遗产,而被告叶老太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因此被告小王应在其继承王先生遗产范围内对王先生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叶老太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完全正确。那么诉讼中债务人突然死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一、保证的种类: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那么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9:24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5:37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担保是保证债务清偿和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超过此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是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期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3:24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那么债权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合审判实际,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欠条”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可能没有。当事人在借款时有的写“欠条”,在诉讼中还需向法官解释“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际中却有很多出借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那么借条欠条最不能忽视的5大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债务人不能再向其行使抗辩权,因此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很有必要。因为基于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是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债权转让只有原债权人本人通知债务人方可法律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债权转让后由哪个通知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那么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艰难的胜诉之路——解读A公司诉B公司投资款纠纷案历时近6年,历经一审、2次再审、2次申诉、抗诉及发回重审,历经被告人B公司法人资格的注销、撤销注销、行政复议及确认其诉讼主体资格,原告A公司终于赢得了200万元投资款官司。历时近六年的马拉松诉讼,暂时划上了句号。因B公司拒不领取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已公告送达判决书,此案将于2004年3月8日上诉期满。那么艰难的胜诉之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1-08 19:25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
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协商还款或到法院起诉处理。
你好,建议先搜集对方欠钱不还的相关证据进行佐证,然后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书,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大限度的维护你合法权益。
除非你跟银行协商让银行放弃这个利息钱,否则法院还是会执行你,会冻结你的账户的
跟踪贴靠有可能定性为(软)暴力催债,是违法的,严重的有可能判刑。合法债务走法院诉讼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债权,非法债务非法催讨是国家法律制裁的对象,赚这个钱过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