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签订合同犯诈骗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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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签订当天吴某付了定金l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吴某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吴某闹上法庭。庭审中,吴某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归咎于卖方。法院经审理判决将合同解除归咎于买方,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律师提示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法院应酌情采纳吴某的请求。那么卖方隐瞒事实是买卖合同接触的条件之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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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被认定诈骗的四个条件是使用虚假的证件和财产证明去贷款并长时间未偿还贷款,并以虚构的借款理由来借款并恶意躲避债务,以及存在隐瞒事实的手段,最后是产生财产处分的事实,法律主观:符合下列要件的借款诈骗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个人借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法律主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二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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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个例子中,张三明知小花是现役军人李四的妻子,还与其同居生活,成立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针对小花,一般是不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小花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结婚的,在不妨碍军人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处理,举个例子:李四是某部队现役军人,不久前才和小花领了结婚证,两人感情还不错,谁知,在李四回到部队之后,张三突然冒了出来,疯狂的追求小花,小花一开始是坚决拒绝的,军人在外保家卫国,能回家的机会并不多,为了保证家国和谐,刑法将破坏军婚的行为单独定罪为:破坏军婚罪,张三听了之后,对小花说他不在意,就是想和小花在一起,接着还是日复一日的追求着小花。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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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前隐瞒事实能够起诉离婚吗只要想离婚的就可以起诉离婚不限于由隐瞒事实造成的。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时可由有关部D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那么婚前隐瞒事实可以起诉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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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 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二、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有六个特点:一、 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五、在合同签订时,故意省略&ldquo,六、在合同签订时,故意预留&ldquo,三、 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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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清偿债务后,怎样向借款人追偿实际上,担保人的责任是相当重的,特别是在连带保证中,担保人跟债务人基本上联系在一起。所以,建议担保人在给债务人作保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此人的基本信用,以免今后因为保证责任,被债权人控告或是破产等都有可能。虽然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但是关乎钱财的问题怎么也还得拉下脸,况且担保人清偿了债务,就应该有这个底气。另外,需要注意地是,债务人要是有意不还钱的,就应该留意债务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债务人隐瞒事实时担保人的担保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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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是否构成骗婚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ldquo。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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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半年之后小余发现自己怀孕了,考虑到公司知道事实后可能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便没有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实情。小余认为公司 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律,且具有就业歧视性,要求公司撤销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公司显然是按照一般条 件录用之后予以解聘,而不是在录用之初因婚姻状况解除对小余的聘用,与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具有明显差别。其次,需要考察公司解除小余劳动合同的真正理由。因此,当公司发现小余在婚姻状况上隐瞒事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的理由是欺骗行为与欺骗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不是小余的婚姻状态到底 是已婚还是未婚。那么隐瞒婚姻状况能否被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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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因此,诈骗行为人&ldquo,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rarr,2.行为人往往通过虚构事实、隐瞒事实取得受害人信任,诈骗行为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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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不可以起诉骗婚?但刻意隐瞒结婚事实又与他人结婚已经构成了重婚罪需要由刑法进行解决。当前诈骗者的目标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婚姻诈骗上诈骗案件呈上升态势。我国婚姻法规定借婚姻骗取财物超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诈骗行为以刑律处理。从婚姻法第32条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标准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条件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那么刻意隐瞒婚姻事实可以起诉骗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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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隐瞒事实的借贷算高利贷吗不算。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那么隐瞒事实的借贷算高利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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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怀孕期间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二怀孕期间协议离婚有效吗怀孕期间一般是不可以离婚的如果怀孕期间签订而女方不同意的话那就应该是无效的。方在怀疑期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那么怀孕期间协议离婚,隐瞒怀孕事实孩子抚养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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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八、忌隐瞒事实在处理骨折私了赔偿时,隐瞒事实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纠纷和法律风险,三、忌轻易妥协有时候,对方可能会利用你的不了解法律或者着急的心态,提出很低的赔偿金额,结语:骨折私了赔偿虽然存在一些风险和忌讳,但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多地收集和保留证据,客观评估自己的损失和权益,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就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合理的赔偿,因此,建议在处理这种情况时,尽可能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理的赔偿金额,确保自己的后续治疗费用得到有效保障。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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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隐瞒事实担保人担保是否生效债务人隐瞒事实担保人担保无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故意隐瞒事实,造成保证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债务人隐瞒事实担保人担保是否生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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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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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的胜诉判决 2014年10年前的合作事项,现在却以借贷被起诉,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核实事实,避免了百万以上的损失🙏🙏🙏
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