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利息约定2分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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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需谨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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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出借人就不能单方面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人是无需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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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怎么办?私人借款中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可以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债务人请求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说,发生借款时,可以在借条上明确写明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这样法律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双方约定的借贷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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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不明怎么办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那么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约定不明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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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原被告因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支付利息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诉讼中,原告的要求偿还利息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11月13日、22日被告李某某分别从原告处购买鸡饲料价值1005元、2700元,共计370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据原告李照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李文学欠原告李某某3705元。因原、被告在签合同(欠条)时,对欠款利息未作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即应视为没有约定不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那么欠条中没约定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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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利息往往是双方经过讨论后约定,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另外,在诉讼时效方面需要注意是: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那么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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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民间借贷合法利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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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借出钱后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等到还钱的时候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其次,协议的年利率要在24%以内,这个范围是合规的,也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再次,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这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那么借贷中约定利息不明确,还能索要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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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法律规定,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5、法律主观:民间借贷中可以约定复利,但是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了,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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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我于去年借给同事小张现金10000元,他也给我打有欠条,但借钱时未提利息,欠条上也没有说明。经我多次催要后,小张一直拒绝偿还,现在我准备向法院起诉他,问:我起诉时若向他一并主张利息,法院是否会支持?由此规定可知,因你在借款时没有和债务人小张约定利息,且借条上也没有明确约定,你在向法院起诉时,若要求对方偿还利息,在对方也拒绝付利息的情况下,法庭是不会支持你请求。那么借款未约定利息,起诉要求能否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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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会有一些人忘记约定利息,不知道借款是否受保护这样就出现了不必要的麻烦。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那么生活中发生借款时忘记约定利息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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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刘某向原告张某、王某夫妇借款10万元,约定利 息按约定计算,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两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夫妇多次 催收无果。第一次借款约定借期一年,每月利息1500,其 利息为1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4500元和原告王某同意免除被告2个月利息,该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内还差10500元利息,由于原、被告双方未 约定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应予支持。那么约定按约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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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中如果约定了利息,在还款期限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一并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民间借贷过程中,出借双方应约定好利息,切忌碍于面子忽略利息。那么依法解决借贷纠纷是出借方最后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好办法了。那么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还需要偿还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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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那么民间借贷利息如果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利息,还能主张索要利息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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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超过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公司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那么利息该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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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多轮激辩,从合同效力到工程鉴定,我们精准出击! 最终裁决:对方支付‘工程款1372万+利息82万’,律师费、保全费全支持,反诉全驳回! 💼 专业制胜,用实力为权益护航!每一分努力,都为兑现客户信任。
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对方已经支付了全部本金,约定的利息一直没有给付,时间间隔了将近3年的时间,客户委托后经历了起诉、财产保全、多次开庭,又是一年多的时间,但是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我们全部诉请,对方向我方支付利息170余万,接到判决后客户马上给我们送来了锦旗,一分努力换来一分收获,所有艰辛历程都是值得的。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法定上限13.4%。
本案几个亮点被吴律师实现了👍 1.未约定利息,按照4倍LPR支持 2.配偶代还部分借款,视为债务追认,共同偿还 3.律师费和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