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法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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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承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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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纠纷法院调解案例庞某是一位退休教师,2004年6月10日,吴某因缺少资金而向庞某借款30000元,承诺借款期限为半年,并向庞某出具借条一份。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吴某承诺分期归还借息32000元,庞某表示同意,但怀疑吴某的履约能力,吴某遂提供案外人某小学教师吉某为其提供担保,法院征求吉某的意见,吉某表示为吴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庞某亦予以认可。本案中案外人吉某自愿为吴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庞某对此亦予以认可,海安县人民法院遂据此制作出民事调解书,直接将案外人吉某在调解书中列明为“担保人”。那么债务纠纷法院调解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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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澄迈法院老城巡回法庭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老城镇马村上门立案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案件原由此案系一起建设合同纠纷,原告唐某与被告马某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作为施工方为被告建造一幢二层楼房,然而在第一层尚未完工时双方便因分歧均决定终止合同,但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立案后,承办法官在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不愿意支付余款是想让原告将建筑模板从所建楼房拆运走,并表示一旦拆运走便可立即支付余款。那么法院上门立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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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12年5月22日,孟女士因病去世。虽然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但孟女士的丈夫、儿子和父亲还是找到了皮件公司,询问相关抚恤待遇的情况。感到公司的做法不近人情的家属来到我所咨询,想知道非因公死亡的孟女士究竟可以享受哪些待遇。而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因为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所以代位继承同样不适用于抚恤金,也就是说,抚恤金不存在代位继承的说法。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本身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话,也是可以与其他近亲属一起主张分割抚恤金的。那么经法院收理的代位继承抚血金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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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3年1月7日,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地税局侵权。法院判决2003年1月22日,法院判决该县地税局败诉。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是有程序的,如果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成立,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县地税局未向法院申请,直接把钱款划拨走是违法的。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债权已到期的建筑劳务款只有6.47万元,其余6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错误行使代位权导致败诉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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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施工到一半,双方产生纠纷,南宁公司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退出施工工地,并进行结算。本案存在选择管辖,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是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建筑施工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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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计取。价格上涨属于xx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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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以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该分包的概念均属建筑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劳务分包。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设备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提供。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法院怎么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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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原告诉称:按双方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造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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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施工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同时向两个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协商、和解,和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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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那么2021年建筑工程承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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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天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某,男,被告江苏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原告于20XX年底将食堂工程结算单送呈郑某及管委会,两者均未提出异议。原告与郑某经结算,郑某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50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欠款按2%月利率计息。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3165883。那么最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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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林某某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宣判后,卫某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某某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某某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某某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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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华与陆青山、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海南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海南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陆青山、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1996年4月份,张某华与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张某华为被告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陆青山承建(住宅)主房,总造价为74000元。那么张大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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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新高法经〔1992〕第77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你院受理的新疆喀什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新疆南疆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单位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分包合同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因此,总分包单位因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问题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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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甲方签字,没有甲方盖章,结算就办不了。先说答案,可以办,工程款也照样可以收到。说一个案例啊,一个民营建筑公司分包了国企的一个路基项目,因为各种原因中途退场。退场时,这个民营公司自己制作了6本结算书交给甲方现场代表,甲方代表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一份收条,法院判决只有签字没有盖章的,这份收条有效,结算书也有效。所以不要以为所有的项目都是没有甲方盖章,结算就办不了,工程款就收不到。大家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在评论区提问。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