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如何认定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建设工程挂靠是怎么认定的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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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挂靠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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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情形可以认定为挂靠,工程挂靠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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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挂靠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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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挂靠怎么认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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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材料没有如期到达工期延误就是导致工期可以顺延的一种常见情况。同时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即可避免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以据此进行索赔。那么工程认定挂靠后工程款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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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挂靠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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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22年如何认定工程挂靠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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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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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靠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后,能否按照合同主张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合同结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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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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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认定工程挂靠行为?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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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挂靠如何认定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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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挂靠就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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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挂靠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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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