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代表人有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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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本案不审理该部分请求的风险。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审计或评估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导致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申请不予支持的后果。5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审理无法申辩的后果。那么离婚诉讼中存在哪些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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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民事案件诉讼风险告知书是一种由律师向当事人说明诉讼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和后果的文件,目的是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告知书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不同官司收到的法律风险告知书一样吗1、收到银行的告知书并不一定就是被起诉了,只有收到法院的通知书或传票才能证明被起诉了,一切以法院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收到非诉告知书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也不代表已经被起诉。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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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那么离婚诉讼原告不能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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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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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原告垫付诉讼费,被告输了把诉讼费交给法院,法院会主动联系退给原告嘛...民事案件胜诉后,原告垫付的诉讼费法院应该退还吗 讼费法院是退还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诉讼费由原告垫付后,如果胜诉,诉讼费法院是不会返还原告的,法院会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案件争议标的如果需要强制执行,诉讼费用执行法官会一并执行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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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预防超过诉讼时效的方法就是债权人有意识地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即索要欠款的同时取得索要欠款的书证,依法使诉讼时效期间向后顺延。在日常生活当中,诉讼时效经过就意味着有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但是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对于原告来说的话仍然是可以提起诉讼,并且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被告承诺还款的话也是可以的,并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就不同意。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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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按撤诉处理。由此可见,离婚诉讼中,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应按撤诉处理。那么离婚诉讼原告不到法院开庭会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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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注意事项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在接受委托前,律师需要明确共同诉讼人的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诉求,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律师需要关注构成要件和注意事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结语: 共同诉讼人是原告还是被告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2、协调当事人意见:由于共同诉讼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并积极协调各方达成共识。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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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2、法律主观: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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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清欠过程中常见的诉讼风险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6、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7、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8、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9、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10、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11、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12、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13、被执行人下落那么债务清欠过程中常见的诉讼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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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主要是离婚案中无过错方索赔数额过高,不能被法庭判决支持,反要支付相当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第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风险。在涉及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中,如重婚、故意伤害、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犯罪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而且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使被害人在精神上遭受重大损失和折磨,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不能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使被害人的被侵犯的权利无法得到补偿。那么离婚案件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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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诉讼中由于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可能存在下列风险并会产生风险责任和法律后果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这是民诉法上的“一事不二理”原则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会导致本案不审理该部分请求的风险。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审计或评估提起上诉若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导致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者申请不予支持的后果。4不按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那么离婚诉讼风险列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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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举证不能的后果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可能会导致以下后果:1、承担败诉风险:由于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当事人可能会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二、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1、原告诉讼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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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肋骨骨折只要达到6根就可以平,伤残都是可以和解解决的,但是呢,要提醒大家,交通事故呢,有些伤是不适合和解的,比如大关节伤或者颅脑伤,这些呢,后遗症风险都比较大,如果和解解决,将来一旦发生了后遗症或并发症,就很难再向对方索赔了。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第一次索赔通过诉讼解决,保留后续的追诉权,这样一旦将来再发生后遗症,我们还可以找对方继续索赔,这样才是对我们伤者最有利的保障。如果你有交通事故问题,可以后台留言,我来帮你处理。
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将房屋过户到当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没有提供任何异议。父亲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开始要求母亲起诉确认十几年前的合同无效,当事人特别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师事务所,通过整理材料,确定诉讼策略,准备应诉证据,庭后整理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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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