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价为什么不去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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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仍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二、双方约定竣工验收前交付工程的,不属于擅自使用双方协商在竣工验收之前交付工程时,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工程的,并非单方擅自行为,不属于《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不能产生推定竣工验收合格以及确定竣工日期的后果,最高法院认为应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一、竣工时间原则上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准《建设工程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没有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的情形,则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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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罪犯确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刑的,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要的有关消费,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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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因此,如果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就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需要缴纳罚金,但并不是所有的串通投标罪都会判处罚金,具体情况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涉案金额等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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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然而,在实践中,工程竣工验收期限常常引发争议,使得工程的验收周期被无限延长,而这对于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都是不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按照国家标准逐步交付工程,当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时,应当经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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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各个阶段的情况和实际施工情况,对于项目的管理、验收和结算具有重要作用,四、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中必须包括与该项目相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施工单位竣工资料是指在一个项目完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编制和提交的全部资料,用以记录、反映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各阶段的情况和实际施工情况,是一个项目竣工后最终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等,对于项目质量控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综上所述,施工单位竣工资料的内容非常丰富和详细,包括基本资料、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进度管理资料、安全记录资料以及财务资料等,这些资料记录了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处理等,对于项目管理和安全评估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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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罚金与缓刑无关,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1. 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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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常,工程款分为两部分:定额工程款和调整工程款。定额工程款是按照合同中限定的工程定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当于工程量成本基数,一般占合同总价的主要部分;调整工程款是根据施工单位依据竣工验收检查验收最终确定的实际工程量的总成本和定额支付的区别,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结算。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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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那么,工程已竣工但未结算,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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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解释什么罚金之前,我们立案来了解以下我国刑法中对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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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ldquo,根据法院审理结果,合同中未约定竣工验收期限,但建设单位过长时间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导致施工方无法结算、支付工程款项,最终判决建设方向施工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竣工验收期限符合合同规定,但与法律法规不符有时候,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竣工验收期限与法律法规不符,就会产生争议,三、法律案例分析在一起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项,致使施工方将建筑物占用,案件最终进入司法程序,竣工验收期限的确定是合同签订双方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之一,应该在合同中进行充分的约定,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工程竣工验收期限的争议原因1.合同中未规定竣工验收期限在工程合同中,未对竣工验收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导致竣工验收期限无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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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醉驾 180ml 的量刑标准醉驾 18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 180ml 的量刑标准醉驾 18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意见》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2. 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200 毫克/100 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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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在承包人对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并且在以下情况中承包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主张工程价款:一是发包人同意支付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即便工程未竣工验收,在发包人同意支付已完部分工程款(包括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程部分完成结算)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当然,之所以在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要是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则无法判断,同时承包人最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将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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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结果几乎让办案律师要哭…… 客户2020年承包的某镇政府的修路工程,工程竣工后,某镇政府以“走审批流程”为借口拒付工程款,律师介入起诉后,在办案过程中阻力重重,历经千辛万苦200余万的工程款胜诉判决终于拿到了👏👏👏
工程款拖欠找哪个部门需要根据情况选择,如果是承包方,可以去工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管辖法院应当市、区或者是县级的所对应的法院。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清欠办只负责农民工工资,所以应当在付工程款之日起三年内到法院起诉。凭借欠条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但是应当尽可能的提供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文件。起诉时尽量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的账户,可以保障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如果您有相关问题,欢迎与我沟通交流。
我这个工程款欠了我好多年了,我听人家说有什么时效期,时效期的,我这个会过期吗?嗯,大概欠您几年了吗?算了算四年左右了,呃,四年多了是吗?嗯,19年竣工之后就交付使用了吗?对,那你们双方之间对于最后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呃,确认了,那我问你,您最后一次问他主张这个工程款是什么时间了,是哎呀,最近时不时的我都会给他打电话说这事儿的啊,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对吗?有录音了呀,没注意录,没注意录,那您现在这个问题啊,要律师帮您首先去解决的问题,不是说他这个钱要要什么时候给你的问题了,是去排除你诉讼时效的一个问题,明白吗?啥叫诉讼时效,就是要钱过不过期,就是您刚刚理解的那个很简单的一个一个一个一个说法,那律师介入首先就是化解诉讼时效危机啊,这个问题很关键,那我们化解完了之后,我们再说这个工程款,诶我们到底用什么样的方法能够快速的帮您去解决,嗯,好不好?
他现在就是以这个以以这个条款来制约我,那拖着不给我钱,你看他说设计图纸修改,以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均以甲方和业主结算的工程量为准,计算工程款总价,就是他现在就是他不去结算,然后呢,他就以那个付款条件不成那个为由拒绝就给我,给我付款,就这种条款在实验当中很多,你这个是说他和这个业主那边不结算,还有一些条款上面说因为他和上面的发包方第三方不结算,所以你的工程款要不过来,但从咱们这个事情本身的角度来讲的话,你工程做完了啊,如果说验收合格了,各方面合格了,他是应该给钱,对啊,这是一个常识,老百姓都懂得一个常识,对呀,所以他拿这一点无非就是说不想付你钱,随便找个理由罢了。
他的意思他就是又不想给你就不想给我,那怎么怎么着呢,那我要不要假戏真做,真的跟他打,不是上来所有的案子都要打官司啊,打官司的话,其实流程还是很繁琐的,打官司对于我们来讲很简单啊,谈判难度会更高,但是的话对于解决问题来讲效果会更好,你像我们在谈判当中,其中有一个事情,就是我刚刚提到的,必须让对方明确表态,他到底是什么想法,是给还是不给啊,至于说外在的那些条件,都是外在的,和这个事情解决的本质来讲的话,它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我在江苏这边吧,竣工了个活儿,还差170多万,两年多了还没给我有都经过验收吗?都交付都使用了,170万是属于尾款吗?还是属于质保金,都有到一块儿了,您是总包发包方,不给您支付,这对对对对,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房子没卖出去,合同里面有约定,说是要在他们把房子卖出去之后才给我们付款吗?那倒没有,对呀,所以说他这样说肯定是没有道理的,他房子有没有卖出去,是不影响说是他给您付款这样的一个义务的,更何况如果他房子卖的多,他房子卖的好,他会多给您付吗?也不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