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计量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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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原告丁某,男,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天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某,男,被告江苏某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原告于20XX年底将食堂工程结算单送呈郑某及管委会,两者均未提出异议。原告与郑某经结算,郑某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50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欠款按2%月利率计息。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3165883。那么最新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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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高层建筑的特殊性,安全疏散设计成了高层建筑中的重要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从已有的火灾案例来看,高层建筑存在较大的火险隐患,特别是在安全疏散方面问题突出,其防火设计必须受到重视。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在满足《高规》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有其更严格和具体的要求。高层建筑的功能分区合理,交通路线通畅,人员安全疏散快捷,不仅反映了一个建筑物的实用性和经济性,同时还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性问题。那么浅论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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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案例案情介绍:2005年1月12日,原告蚌埠市A建筑公司与被告蚌埠市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主要是:第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则为意定担保物权。那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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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某华与陆青山、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海南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1日作出海南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陆青山、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查明,1996年4月份,张某华与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张某华为被告陆某平、陆某明、陆某华、陆青山承建(住宅)主房,总造价为74000元。那么张大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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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工作,提高鉴定文书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必须使用国家统一的术语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第二章 封面及正文第六条 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鉴定文书的类别、鉴定文书编号、项目名称、地址及相关主要信息、鉴定机构名称、鉴定文书制作日期;封二应当写明文书目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那么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规定(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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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另外计算。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承包商与业主商议,希望业主照顾到市场情况和承包商的实际困难,给予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因为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的承受能力。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那么2021年建筑工程承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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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计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2000万元。但业主予以否决,要求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承包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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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原告诉称:按双方签定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造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分别适用98定额和03定额结算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相关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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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于2004年1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04年5月结构封顶,6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计取。价格上涨属于xx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那么2018年建筑工程索赔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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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3年1月7日,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该县地税局侵权。法院判决2003年1月22日,法院判决该县地税局败诉。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是有程序的,如果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成立,必须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县地税局未向法院申请,直接把钱款划拨走是违法的。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债权已到期的建筑劳务款只有6.47万元,其余6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那么错误行使代位权导致败诉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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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需要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需要对劳务公司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建筑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对劳务公司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某小区的施工建设。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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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后,视乙方履约情况决定是否退付及退付的具体额定(不计息)。工程数量及承包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本合同对房屋建筑工程作业的工费、材料费、机使费以及间接费、安全质量管理及培训费用、劳保基金等为完成合同约定的第3条承包内容而发生的费用进行承包。《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计量;未单独计列的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正式工程合同单价中,不单独计量。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范本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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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正式列入本地、市基本建设施工计划。(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具体落实。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它是工程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应单独编制工程概预算。通过较为简单的施工过程就可以生产出来,以适当的计量单位就可以进行工程量及其单价计算的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称为分项工程。首选建设单位预先做好市场调查,看是否在此开发会有什么样的前景,随后编制可行型研究报告,规划蓝图,办理土地使用证,城市规划许可证。那么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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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以上建议,双方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并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建筑商、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等,因此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正确的合作策略来避免合作风险与争议的发生,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可以根据实际工地的使用情况和施工进度等因素,协商确定退场费的赔偿方式,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故事的开始,是一家建筑公司接到了一份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开始了工作。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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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建筑是关乎着人民生命安全的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该轻视它,当我们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时候,有可能会发生这样或者是那样的纠纷,接下来和大律网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解决问题。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工程结算纠纷。通过大律网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发生了纠纷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不能够冷静下来,盲目冲动的处理纠纷,使得纠纷日益恶化,最终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那么最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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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