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还我钱用他人账户转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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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孩子的抚养权能转给朋友吗如果父母没有失去抚养能力,不能转给朋友。《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那么孩子的抚养权能转给朋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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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然而,如果是银行自身原因导致了账户冻结,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会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状况,如果是您的行为导致了账户的冻结,如逾期未还款项、限制捆绑的银行卡丢失等,解决问题的时间通常不太长,只需要几天或一周左右,银行有许多原因会冻结客户账户,其中最常见的是涉嫌欺诈或洗钱活动,总之,银行账户被冻结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不需要过多的恐慌和担忧,在调查期间,银行将会冻结账户,以避免更多问题的发生,首先,让我们了解为什么银行会冻结您的账户。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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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放农民工工资账户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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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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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把房子卖给子女居然可以省这么多钱!及至孩子婚后想购买家庭第二套房,假设建筑面积是120平方米,则孩子名下的房产总建筑面积达280平方米,扣除小家庭一家三口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还有100平方米需要征收房产税,其中60平方米就是未成年时父母出于爱心在房产证上添加孩子名字的结果。关于房屋转给子女什么方式最好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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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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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论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的权力 律师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号信息、房产档案、身份资料是对案件的负责态度 按道理讲、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才会请律师出面提起诉讼、诉讼的同时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对被告人的银行、房产、身份等信息进行调查后进行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的一种有效保障,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没有实施这一步或者没有向当事人讲明这种利害关系是对委托人的极度不负责,许多案件证明就是因为没有履行这种手续导致了打赢官司挽回不了损失和最终目的。那么律师调查被告的房产、银行账户、身份信息的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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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商一般会约定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户上,以避免可能的风险,最后,以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例作为结尾:某工程承包商在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打到了该承包商的个人名下银行账户,这也说明了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该约定将工程款打到公司账户,私人账户收到工程款的风险如果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打到了工程承包商的私人账户,可能会产生以下风险:一旦工程承包商不履行合同,建设单位难以追回工程款,此外,使用公司账户支付工程款也有助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建立一个更加规范化的合同关系。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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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面对高额的医药费,我们要求司机进行赔偿,但是司机声称自己没钱不肯赔偿,这事吵了很久都没结果。最后我们闹了法院,法院也判了司机赔偿十三万,但是司机说没钱还是不肯赔偿,结果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可以强制执行社保账户上的钱吗?社会保险是根据人们的需求,只有年老、失业、患病、工伤中出现问题才彰显其作用,而在欠款不还的经济纠纷中,并不能使用社会保险账户上的钱。人们之所以缴纳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人们在医疗、养老、生育等方面福利,不是为了满足还债而存在的,因此社保账户上的钱并不能解决欠款人的燃眉之急或者满足债权人的需要。那么一方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冻结、扣划社保账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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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起诉对方,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凿,而且涉及到资产往来,且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法院在受理以后会立马冻结被告的资产,可能存在当天就冻结的情况,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如人民法院当天即作出执行决定的,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起诉当天可以冻结对方财产吗1、当事人因对方欠款而向法院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保全对方的财产,包括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但冻结金额应与所主张的请求金额基本相当。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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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民法典中如何把抚养权转给对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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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抚养权能转给别人吗子女的抚养权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是会作出安排的,但日后要是客观原因发生了变化,那么是可以进行抚养权的变更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那么抚养权能转给别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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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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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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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