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劳务履行地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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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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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采矿权转让合同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纠纷的管辖方式,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矿权转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当采矿权所在地与合同签订地不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采矿权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采矿权行政许可纠纷法院管辖规定是:由矿藏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双方选择这种管辖方式时,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审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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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纠纷由 劳动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务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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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在一个项目竣工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手,这样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建设,但是,实践中的情形要远比法律的简要规定来的复杂。下面大律网的律师就针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辖法院的问题具体的给大家介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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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以劳务分包为名行施工合同之实的情形比较普遍,是否将劳务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区分开来,以及是否在立案管辖阶段探究劳务分包的真实履行现状,从而根据客观事实来确定有关的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处理时可能有所不同。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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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们法院管辖。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大时,则订出的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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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工程劳务纠纷一般在哪里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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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上可知,如果发生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从上述概念和定义的区分可知,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承揽合同。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怎么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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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租赁合同争议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租赁合同的管辖权法律规定在租赁合同争议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律规定,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实际履行地不同,即使一方提起诉讼,也很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与实际履行地不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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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买卖合同诉讼管辖是可以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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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如果所建工程已经登记,由登记地的法院管辖,如果所建工程尚未登记,由工程实际地的法院管辖,面对被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当将涉案工程的全部资料搜集并汇总,尤其是认质认价清单,变更签证等影响工程价款的书面材料,绘制竣工图纸,编制结算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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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3、 因此,该问题的焦点则在于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应否适用当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rdquo,严格来讲,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分属不同的四级案由规定,是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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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是涉及房屋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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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技术合同可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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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以及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均提到分包的概念,但该分包的概念均属建筑工程的分包,不涉及劳务分包。在劳务分包中,劳务承包商仅提供劳务,而材料、设备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提供。那么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法院怎么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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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