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一个QQ群里。有人恶意举报我说我违反群规,在群里钓鱼和男的撒娇。然后我解释清楚了我完全没问题。但是最后因为那个群太恶心了我退群了。然后有人造谣我

2022.06.10 18:38:52
48人收看
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具体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 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 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另外,诽谤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关于如何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列举如下: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3303 人赞同
501 人不赞同
律师介绍
大律云律师团
交通事故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