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江高级法院法官名单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免费查询失信人员黑名单:网上查询:进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官网,依次在页面上点击“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全国范围”、输入关键词等菜单,就可以根据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查询结果,失信人黑名单怎么查询我们只需要打开任意一个搜索引擎,在搜索栏输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或“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等关键词,个人失信名单查询方法如下:在搜索引擎中输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点击搜索。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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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通过咨询法律机构、提交申请、接受审核调查、签订领养协议等步骤,家庭可以合法地进行领养,并为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稳定的家庭环境,本文将详细介绍2021年孩子快出生了的情况下,寻求领养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参考和指导,一、领养的法律程序领养的法律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咨询法律机构:在决定领养之前,家庭应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3. 法律咨询和辅导:在整个领养过程中,家庭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和辅导,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领养是一项重要的决策,需要家庭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注意事项,3. 审核调查:民政部门或领养机构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调查,包括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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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限制有这些首先,会对上了失信名单的人,在执行信息网进行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基本信息要查询到这些老赖,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除此之外,老赖不能再继续在经营中做老板,当董事,监事之类的高管,总之就是要从生活出行到工作学习进行限制,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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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对于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是否会影响孩子,我们还需要从法律条文上进行探究,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会影响孩子吗,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失信名单对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对于父亲的信用记录和征信评级将会产生长远的影响,然而,很少有人想到,当自己的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之后,会对自己的孩子产生怎样的影响,综上所述,父亲被列入失信名单后对孩子的影响较小,但是对父亲本人的信用记录和征信评级影响较大,而如果父母的行为失信,降低了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能力,就会影响到子女的合法权益。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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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期限为两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般都是什么程序?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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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会对被告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释明,但不会主动施加压力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一、法官调解的目的和原则法官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基于中立地位,依法协调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4、提醒义务:法官会提醒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包括赔偿责任、履行期限等,以确保调解结果的执行,本文将从法官的角度,探讨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会对被告说什么,以及是否会施加压力,从法律角度来看,法官应该遵循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调解过程的正当性和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法官提醒被告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是为了确保调解结果的执行。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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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开庭和证据审查,可能会导致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较长,3、案件复杂性:如果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多次开庭和证据审查,可能会导致判决书的出具时间较长,2、法院迟迟不下判决书是因为该案件是采取定期宣判的方式进行宣判,所以不会在开庭当天出具判决书,因为该案件是采取定期宣判的方式进行宣判,所以不会在开庭当天出具判决书,法官拖着不开庭用意何在法律分析:法院延迟开庭审理案件的原因包括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没有出庭、提出回避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等。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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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图片01、没钱可还,就坦诚透明的展现在法院面前进入执行后,法院通常会向被执行发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文书后如果能积极的配合工作,如实交待自己的财产情况,那么很有可能从情理上获得法官的理解,不会轻易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所以,要做的就是坦诚交待,财产透明,这样法院感受到了被执行人的积极态度,财产透明后与法官所查到的消息是符合的,在诚信和可信度上获得了法官的认可,那么法院还是理解实际情况的,这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可能性就会降低不少,图片02、尽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和理解法官只是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拉入黑名单的因素之一,如果申请执行人反复纠纷于此事,并不充分信任被执行人,而且反复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那么被执行人被列入的可能性很大,执行过程中要考虑的也是息事宁人,这就是执法过程的自由度的把握,如你所说,如果一个人没有还款能力,表现出最大的配合和还款意愿,法院通常是不会将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图片结语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是很严重的打击,生活和发展会受到致命的打击,所以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对待执行,即使没钱,就要让全天下的上都知道自己没钱,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充分的相信你没钱这个后果,如果没有还款能力,但是有还款意愿,法院会判他为失信执行人吗。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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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 人民法院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4. 执行立案后,录入法院办案系统,公开执行案件信息5. 法官操作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6. 根据查控结果分别处理(1)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判决生效,对方拒不执行1. 本人或律师查询和了解财产线索2. 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附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写作要求 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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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失信人黑名单的记录不仅会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社会信用和生活,还会对其职业发展造成影响,另外,如果个人或企业因欠款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需要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解决,此外,对于已经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应该积极使用失信人黑名单的公开查询功能,对失信记录进行核实和调查,避免出现误判或错误情况更加严重,首先,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人或企业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解除,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的人或企业面临的不仅有失信记录的影响,还包括信用评价下降、信用等级的降低、社会声誉的下降等,许多人因为某些原因而被列入失信人黑名单,这不仅会影响到他们的社会信用和生活,还会对其职业发展造成影响。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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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能同时被纳入失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以下并称&ldquo,综上,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后,不能再将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过,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与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毕竟属于不同法律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以下三类情形,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1、法定代表人等四类人员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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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4)充分的庭审准备,元甲律师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案例检索和梳理工作,尤其是元甲律所代理的且系顺义法院审理并已经生效的判决,后在开庭前将高院的24号指导案例和我方代理的案件提供给法官做参考,同时建议家属参加庭审,向法院据实陈述在事故发生前刘女士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态,三、关联性和参与度的问题:(1)刘女士在发生事故时,诊断为胫腓骨骨折、踝骨骨折及盆骨骨折等多处伤,但是从2021年6月7日开始直到其去世将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其治疗均与感染有关,这意味着有大部分医疗费存在法院不支持的风险。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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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对于法官判错案件能否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果被告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判定是错误的,那么法院应该撤销原有的判决,并重新审理该案件,如果法官判错了案子,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出现,那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若该法官存在徇私枉法等行为,则应当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因为该案件是由法官判错导致的,因此该法官也应该为其错误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一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机关应当根据申诉事实和证据,重新审查原判决或裁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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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方式有哪些通过查询执行公开网,直接百度搜索执行公开网即可,然后输入相关身份信息,可查到相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后,输入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后,输入被执行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后即可查询,在百度上搜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可出现查询页面,在百度上搜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可出现查询页面,失信被执行人咋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可分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和法院被执行人查询,他们的区别是:1、法院被执行人,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或者说债务人2、失信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被执行人满足一定条件的(如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法院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之后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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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法院执行立案后大概2-3个月的时间,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强制执行后立案后大概2-3个月的时间,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怎样申请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 依据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时,法院有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以当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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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拿到胜诉判决后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每周定时分三次催促执行法官,终于帮助客户吴总催下了结果,不但主张到了本金还有利息,延迟付款的利息也同步执行划扣到位,收到吴总肯定😁
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