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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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业挂靠人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可能会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供担保,可以理解为保证人为挂靠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那么建筑业挂靠人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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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施工合同有其本身的风险,而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对施工中存在的风险做好防范和控制,从而确保建筑施工的有序进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建筑施工合同风险防范与控制,做好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提升风险控制水平,也是现阶段建筑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更。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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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劳务公司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需要密切配合,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需要对劳务公司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2.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建筑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对劳务公司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公司组织工人进行某小区的施工建设。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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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抵押合同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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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对是否同意分包有着决定权。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构成违法分包。对于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既可约定在招投标文件中,也可约定在双方的施工合同中,还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在过程中达成同意分包的补充协议。关于工程分包人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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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那么,建筑业挂靠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合同的终止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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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虽然这种安排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有利,但它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包括:1. 信任问题:由于代持人持有股权,他们可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如何避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一、模糊的股权界定股权代持协议的核心在于明确代持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并为您提供一些建议,从细节把控起,保护您的利益,二、未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协议中关于代持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导致代持人行使权力过度或者不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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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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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哪些为他人担保会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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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属于违约行为,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二、行政处罚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分包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工或停业等行政处罚,违法分包不仅违反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严重破坏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三、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重大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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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转包和挂靠的法律风险 根据《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依法应当对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转包和挂靠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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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挂靠的风险有: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经济损失风险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项目成本不可控,2、经济损失风险在挂靠项目中,施工单位一般缺乏对项目的实际管控,只是利用出借资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很可能因为挂靠人管理不善、能力不足、缺乏资金等原因对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项目成本不可控,挂靠一般存在什么风险挂靠的风险主要包括: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的风险有哪些1、挂靠的风险主要包括: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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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挂靠行为本质是缺乏对应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借用资质进行施工,该行为在建筑安全方面存在隐患。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挂靠项目的诉讼案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于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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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层层转包,导致劳动纠纷频发,企业面临法律风险。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在这方面具有警示作用。这个工程项目是由章某承揽的,挂靠在绍兴一家建筑企业华鹏公司名下。在伤情基本稳定后,陈某找到吕剑锋商量自己受伤赔偿之事,但吕剑锋表示,他是向华鹏公司承包这个工程项目的,应由华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决,陈某的主张获得支持。华鹏公司对这一裁决结果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近日,镇海法院对这起劳动纠纷作出判决,原告华鹏公司的诉请被驳回。那么工程转包劳动纠纷频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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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行业找专业律师团队建筑施工企业选顾问律师时不建议找习惯单打独斗的律师,而建议找紧密形、一体化的专业律师团队,主要原因如下:1.进一步细化的需要建筑企业内部一般法律服务需求点众多,每个律师的研究领域和专长均有不同,除了常规的招投标、合同签约谈判、施工环节的法律服务外,建筑企业内部的劳动人事纠纷、企业治理结构调整、建筑企业的投融资、工地现场的人身损害纠纷等都属于常法的服务范畴,专业的律师团队一般内部会进行专业细分,每个板块都有专业的律师负责处理,会大大提升企业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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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