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父母转账在法院能成以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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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你院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来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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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普遍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思想也随着社会的进程在进步,所以落后的思想会逐渐被淘汰,今天大家随着小编来讨论一个新时代的问题,那就是父母干涉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吗?下面本小编将从以下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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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吗当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上诉。如何确定法定抚养人法定抚养人即法律明确规定有抚养义务的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抚养人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那么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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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判了一对30多岁的夫妻对簿公堂决定离婚但双方就女方父母当时给的嫁妆如何分割起了争执双方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奥迪轿车该归属谁?此外,两人结婚登记之后,小玲的父亲还转账100万元至小玲的账户。酌定小军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那么奥迪车和百万款项到底归谁呢?关于奥迪轿车法院认为,在结婚登记前,小玲父亲与小军共同提车,将车辆登记在小军名下,应视为对小军的单方赠与。那么夫妻离婚,作为“嫁妆”的车和百万汇款归谁?法院判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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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案情离婚调解未果父母狠心弃子法院调查得知,孩子母亲何某与父亲张某通过QQ相识后,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子。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长期分居两地,何某对张某怨言颇深。日前,何某到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孩子由自己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调解过程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何某家偿还3万元借款,何某不同意,双方互不相让,发生激烈争吵。然而,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两人却相继离开,将年仅4岁的孩子遗弃在法院大厅。处理两人主动认错写下悔过书随后,法院通知何某、张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那么父母闹离婚,4岁男孩被遗弃在法院!法官释法:遗弃罪最高获刑五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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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父母提出离婚孩子不同意法院判离吗孩子不同意是没用的,跟小孩的意见没有关系。符合法定离婚事由的可以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父母提出离婚孩子不同意法院判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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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儿子失踪父母对儿媳管理财产有意见的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那么儿子失踪父母对儿媳管理财产有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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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那么孩子的监护人必须指父母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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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不会主动查询你转移财产的情况。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上即是对离婚前财产转移个别行为方式的应对措施,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多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和方法,举不胜举。那么离婚财产转移父母名下法院会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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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那么父母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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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误向他人转账,能否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误向他人转账,可以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此种情形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形,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条款:《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如果仅仅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的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那么误向他人转账,能否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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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非婚生的孩子法院怎么判给生父母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权利,所以按照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原则来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那么非婚生的孩子法院怎么判给生父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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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支付孩子抚养费转账有哪些规定1、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那么支付孩子抚养费转账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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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民法典第千零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那么哺乳期后的子女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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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那么婚后父母赠予的个人房产,夫妻另一方欠钱法院可以封房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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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与被继承人属于再婚夫妻,继承案件中,被告提出追加其再婚前所生育的女儿作为本案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经查,其女儿在被告再婚时已成年,并未与被继承人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驳回被告该项请求。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