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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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同借款在夫妻或者合伙人当中是很常见的,在实际生活中,共同借款需要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然而,共同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内部而言,债权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差别。那么,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共同借款人有什么责任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即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诉讼时效也是有区别的。那么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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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那么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时谁应该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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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双方会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债权数额和实际抵押金额,实际抵押金额是指抵押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实际贷款金额,通常会低于或等于债权数额,总结 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双方的协商和贷款机构的政策,债权数额和实际抵押金额的比例取决于双方的谈判和贷款机构的政策,通过本文的分析,相信您对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律师在起草抵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权数额与实际抵押金额的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保障。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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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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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人死亡的话,贷款还需要还清吗,会由家属或者配偶进行承担吗,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本文介绍一下信用卡欠款借款人死亡欠款怎么办。信用卡欠款人死亡后,应由其直系亲属来代为偿还欠款,或者信用卡欠款人生前有财产的,由他的财产来偿还,如果有遗产的话,由遗产的继承人来还。基于以上的原因,如果持卡人死亡的话,信用卡的欠款银行只能是尽可能的去催收,如果催收不到的话,就算坏账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那么信用卡借款人死亡欠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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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对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主张负举证责任。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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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八条提前还款: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计收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那么担保公司抵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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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也就是说,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即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中除按借款合同应负的相应利息外,还应支付逾期的利息。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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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听过借款人,但是大多数人没有听过共同借款人,在实际生活中虽然最多的借款现象是单独的债权债务人,但是共同借款人其实也在生活中大量存在,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还用偿还吗?共同借款人模式是否合法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有明文法律规定。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应否偿还1、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应偿还。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收取借款或归还借款的行文均系对该笔借款的法律处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他们双方均有约束力。那么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还用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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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听人提起过借高利贷的现象。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不属于违法的;不管是放高利贷的人还是借高利贷的人,都不犯法的,如果用暴力手段追要高利贷那就违法了。另外,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借款人通过民间借高利贷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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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至多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人现有欠款的二分之一;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担保人追偿。那么借款人出车祸在重症监护治疗的债务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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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那么贷款实际未发生担保函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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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如何认定借贷一方还需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比如借款款项的流向、最终去处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第九百二十六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那么借贷一方辩称自己不是实际借款人的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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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人死亡起诉的方式有哪些(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五)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那么借款人死亡起诉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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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用他人名义借款责任承担法律分析:名义借款人和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出借款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对于借款人的认定应依据借条出具、账户提供、用款还款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至于实际借款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应另案处理,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法律规定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同的银行贷款清偿方式如下: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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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