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借条欠条收条的相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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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人收买并毁弃窃取的借条如何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务人收买并毁弃窃取的借条如何定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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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的金额和实际不符怎么办法律分析:建议以实际欠款数额诉讼,2、如果实际借款金额与欠条借款金额不符,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那么应当以借条金额为准,如果实际借款金额与欠条借款金额不符,除非有足够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那么应当以借条金额为准,诉讼时提供原来欠款的借条为立案证据,开庭审理时说明实际欠款与借条差额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即可,为立案证据,开庭审理时说明实际欠款与借条差额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即可。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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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借钱给亲戚没有借条好几年不还,可以催告,收集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借钱后期间3年没有催告对方还钱,则对方取得抗辩权,我方可能败诉,借钱给亲戚没有借条好几年不还怎么办法律分析:借钱没有借条,对方不还钱的,可以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借贷双方就借款沟通的短信记录、微信或其他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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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钱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收集除了借条之外的其他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形下可以直接要求对方还款,不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律分析: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还款,但是只有一个记录是很难取得胜诉,需要其他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如果双方之间不仅有转账记录,还包括双方的转款交流记录,则可以从聊天记录中阐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怎么办法律分析:可以起诉,可以通过你的主张以及银行转款记录来认定是借款关系,当然如果能提供借条更好。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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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赵某和陈某、林某均系亲戚关系。2013年8月31日,林某通过赵某向陈某借款6.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约定2013年9月底付清。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赵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而,该约定违法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约定。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被认定无效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本案的保证期间依法确定为2014年3月31日。陈某2014年2月20日向法院起诉,未过保证期间,赵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未约定保证的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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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钱不还有借条有指纹可以打赢官司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那么可以找到这些人对债权进行证明。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拿到借出去的钱,但不少人为了逃避债务,就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他处。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为了避免拿不回财产的情况,就要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行使撤销权。这里进行说明,借出去的钱不能用于非法活动,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借钱不还有借条有指纹可以打赢官司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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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条遗失后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条内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借条遗失如何处理一、证人与借条的意义相近。借条的意义在于证明借钱还钱关系的存在。如果出现借条遗失或者是未签订借条而债务人反悔的情况,那么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证人作为第三方视角,站在客观的角度上来说,证人证言具有相对公平性。当借条遗失时,可凭借这些书面证明进行债务追讨。如果债主发现借条遗失,可采取先礼后兵的方式方法。如果对方当事人仍然拒绝偿还,可以申请法律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借条遗失后债务人认可借条形式否认借条内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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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所以原告起诉还钱,需要由原告完成证明责任,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由于借条并不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要件,所以借条不是必要证据。诉讼的风险分析及规避1、诉讼时效风险诉讼时效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由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当你第一次催债被拒绝后,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了。那么欠钱不还怎么办,催天下小编教你没有借条如何追回借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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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欠条和借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两者不能分清,可能会导致诉讼。但是,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都是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凭证。二者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那么你知道二者有什么区别吗?如何区分?我们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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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会有什么后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借钱时出具的借条不合常理会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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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深圳追债公司这么多年的工作中,发现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债务人要求追债的目标大多是友债,这真的是让债务人很苦恼的一件事。其次友债难以讨要的最根本原因和制约条件,专业讨债分析:债务催收最难的其实不是商账而是友债第一,没有借条,借据。综上所述,在催收友债的时候要根据债权人的认识和期望,将双方之间的感情放在第一位,综合考虑讨债对双方感情的影响,这也是专业讨债公司在清收友债时最重要的前提。那么专业讨债分析:债务催收最难的其实不是商账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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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朋友欠我钱不还怎么起诉没有欠条1、二是协商不成,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向银行调取汇款凭证,要求对方还款,没有借条,可以收集好以下证据:(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收集好向债务人转款的银行凭证、微信支付凭证、借款时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写好起诉状,向债务人所在地或者签订欠条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解决,3、欠条或借条只是作为证据存在,并不是起诉的必要条件,没有欠条并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借钱给别人没有借条怎么办1、如果把钱借给别人没有借条,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口头证据:如果有其他人作证,证明钱是借给了对方,可以作为口头证据,2、法律分析:借钱没有借条可以提供其他借过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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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借条有效吗1、法律分析:喝醉了打的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无效借条,5、醉酒时签署的协议在有效合同的其他三个条件上面没什么问题,可是在法律行为上明显是不真实的,2、李某依据借条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张某则辩解:“借条是其在醉酒的情况下写的,当时自己意志不清,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借条应无效”法院判决借条有效,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50万元,...喝醉酒时,稀里糊涂的写了一张30万的欠条,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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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这样的案件当中,被告往往会以上述理由,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因此,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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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办理借贷的时候如果没有走正规的渠道,那么很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就时有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这些你遇到过吗?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1:债中债张某和王某是好友。迫于无奈,王某和张某找李某借款25万还给银行,同时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2:难分本息吴某向陈某借款,陈某随即转账给吴某17.8万元。此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两个月。三笔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清。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3:利息诱惑总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较高,但追偿难道大。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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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借走20万元,逾期2年多未偿还,天用律所帮助当事人以借条为证据“以诉促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回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3.8万元。化干戈为玉帛,快速收回借款,这就是调解的魅力!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