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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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二、交通事故需补充鉴定的情形(一)、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那么交通事故什么情形下可补充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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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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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以终止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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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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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具备不同的鉴定方式为:1、受害人自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可以重新鉴定,具备不同的鉴定方式为:1、受害人自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如果对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可以重新鉴定,2、如果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必须具备下列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在诉讼中,当事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向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当然,有许多案件会因为案情及时间的限制,当事人自行申请会有更方便也更有利,这样的案件相对来说毕竟是只占很少一部分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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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碰撞姿态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该事故确实存在吗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车人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证言的真伪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引发事故的诱因。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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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那么为什么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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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有什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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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一、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三、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交通事故补充鉴定是因为遗漏了某些需要鉴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应当鉴定的情形时,应该补充鉴定,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是因为在鉴定过程中某些步骤出错了,例如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格等,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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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情形()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那么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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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家认可。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那么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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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终止鉴定的情况和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终止鉴定的情况和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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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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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成伤机制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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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1、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那么交通事故需做哪些检验鉴定,伤残鉴定需补充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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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办案结果特别满意,赠送两面感谢锦旗!交通事故纠纷快速解决,获得赔偿款33万余元,同时法院支持了鉴定费由对方承担!
4年维权经历,困难重重,元甲律师助力获赔近86万!这一面锦旗倾注了律师大量心血,属实来之不易! 2016年,杨女士不幸发生交通事故, 因现场情况复杂,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杨女士受伤严重,共27处损伤。元甲律所专案组通过诉讼争取有利的责任比例, 案件经历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穷尽了所有司法程序,历经4年之久的艰辛维权之路,终于在元甲律师的努力下二审维持原判,帮助伤者获得赔偿859245.96元。
北京交通事故,伤者主责,鉴定为一处十级伤残和一处九级伤残。为了帮助当事人拿到更多赔偿款,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当事人获得赔偿款30万元,元甲律所为其争取了最大权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