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伤残鉴定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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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情形()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酒后和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严重超载逃离事故现场。()伤残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那么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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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那么为什么申请交通事故鉴定,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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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告未提出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以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因此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是否有效以证据为前提标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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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司法鉴定申请后多久会有回应要看具体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会予以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会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会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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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终止鉴定的情况和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那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可终止鉴定的情况和需补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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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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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第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那么离婚诉讼时一方拒绝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是否可以强制进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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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就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于保险车辆就会涉及到保险赔付,有些还会涉及刑事或民事诉讼。因此,对汽车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公正的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说,汽车交通事故鉴定可以委托交通事故鉴定专家进行。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并出具正式文件。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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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鉴于醉驾案件的特殊性在审查起诉醉驾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对血液酒精含量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不能轻易启动。血液鉴定作为醉酒驾驶的决定性证据由于其证据的特殊性在重新鉴定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对于醉驾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驳回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同时告知其理由。鉴定时的注意事项应当在首次鉴定时注意证据搜集工作的合法性尽量避免重新鉴定情形的出现一是鉴定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嫌疑人并告知其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有异议侦查人员可以及时核查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重新鉴定。那么醉驾申请二次鉴定期限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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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对伤残鉴定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鉴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那么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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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何种情形可申请补充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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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碰撞姿态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该事故确实存在吗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交通信号灯状态乘车人所受的冲击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碰撞的顺序证言的真伪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引发事故的诱因。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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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能申请交通伤残鉴定是谁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由此可见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可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情形(一)轻重伤鉴定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那么谁能申请交通伤残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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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家认可。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那么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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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法院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第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那么离婚诉讼中男方是否能强制申请亲子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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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是企业或个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财务活动、优化税务结构,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与补税 案例:小李全年工资薪金35万元,稿酬收入2万元,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发现需要补税560元。原因是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后适用税率提高至25%,导致补税。 筹划建议:纳税人可通过合理分配收入来源(如将部分收入转化为适用较低税率的收入类型)或充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来降低税负。 2. 专项附加扣除的虚假申报风险 案例:小冯为少缴税款,虚假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核验发现后,暂停其扣除资格并责令更正。 筹划建议:纳税人应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避免因虚假申报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增加捐赠扣除)优化税务结构。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案例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应用 案例:阳泉煤业集团通过市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机制,确认9个研发项目符合加计扣除条件,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 筹划建议:企业应规范研发项目管理,确保研发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出口退税的风险防范 案例:某农产品经销企业因未对出口应征税货物开具发票,被要求补缴增值税2.46万元。 筹划建议:企业应加强对出口业务涉税政策的理解,确保收入确认和申报的合规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税务风险。 三、增值税筹划案例 1. 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合规操作 案例:长春经开区税务局通过《税收风险案例汇编》指导企业规范增值税留抵退税操作,帮助企业规避实务风险。 筹划建议:企业应定期梳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留抵退税申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关注政策变化,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税务风险。 2. 设备更新税收优惠的精准适用 案例:德牧卫浴科技公司在“智改数转”设备更新中,通过“项目管家”团队辅导,精准适用税收支持政策,减轻了资金压力。 筹划建议: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领域的税收支持,降低经营成本。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如何评上更高伤残等级?如何做对自己最有利?如何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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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处理流程 一、定责:第一时间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二、定残/评损:有人员受伤申请伤残鉴定;车辆损失申请车损评估。 三、计算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 四、协商不成,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