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借贷应当如何定性

2022.08.09 14: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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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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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朱某系堂舅甥关系,案发前素有借贷往来,案发时朱某亦向高某出具了借条并提供了足额担保,很难认定朱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认定为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罪。但是,朱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高某借贷,属于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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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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