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统一发票规定

2021.12.31 1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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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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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局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于开具后的发票上写,此发票为无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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