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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你可申请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以便日后追究发帖人的责任。此外,你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如果能够查明发帖人,那么由发帖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无法查明发帖人,那么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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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对侵权人来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承担次要责任。法律依据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它给责任人的回应就是,法律要求人们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标准行事,一个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由于侵权人往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没有独立的财产,故他们的侵权赔偿责任自然转移到了他们的监护人身上。《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即明确了这一点,本案中,幼儿宋某的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二、对教育机构来说,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不满十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受害人,由于其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很差,特别容易受到伤害,故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并对其实行过错推定,当其不能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幼儿园承担较大责任的法理依据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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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具体到本案,甲受到两青年骚扰殴打反击,属于正当防止,不负刑事责任。丙身为警察,自当制止斗殴行为,但未表明警察身份,致使甲认为其系对方同伙,亦对之采取防卫措施。对甲而言,丙介入斗殴系警察制止斗殴行为,显然是其在紧急情况之下不可预见之事,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按照刑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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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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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不是用夫妻共同的钱买的,,如果是,你把他的那部分补给她,其他的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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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建议走法律程序,详情请拨打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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