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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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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对该条文中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本案中,马某死亡当日按时打卡上班后来到公司食堂吃早餐,而进食早餐是职工的正常生理需要,公司食堂也属于“工作岗位”的范围,死亡时间是在发病后的48小时内。因此,马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公司应当为马某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你公司不作为,马某的妻子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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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可能是您开始确定劳动工资时,没有问清楚具体情况。如果你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可以看看合同里面具体约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公司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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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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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建议你与对方协商解决,你也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款,你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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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未违反合同约定,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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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开发票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发票购领审批传递单、办税人员资格证、发票及发票使用情况明细表、普通发票购领卡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人或组织,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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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装修签合同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1、合同是否不违反法律;2、装修合同双方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关的处分权利;3、装修标的物的地址及面积等基本情况、装修款、装修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时间等合同内容是否明确;4、装修签合同的其他注意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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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合同撤销需符合撤销条件,合同约定撤销条款或者有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等签定的合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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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有: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免费挂失补办;法定其他权利等。旅客的义务有: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