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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时,如果劳动者因在工作导致受伤死亡的,该死亡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处去领取丧葬、抚恤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相应的补偿金标准如下:1、丧葬补助金:该补助金一般为补偿六个月的工资,这里的工资不是指死亡者的个人每月工资,而是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半年劳动者的每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2、供养亲属抚恤金:如因工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那么就需要赔偿抚恤金,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的工资相应的比例来进行赔偿的,一般因工死亡职工的妻子或丈夫每月分配的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如有其它直系亲属则按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如有老人或者小孩的则每人每月在原有的基础上多增加百分之十。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该补助的标准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的年龄和年限来计算的,如果因工死亡职工的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则需要一次性赔偿20年,赔偿金额按照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上一年度的20倍来进行赔偿,如果因工死亡职工的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那么就是死亡人的年龄每往上增加一岁则赔偿的年限就减少一年,每月赔偿的金额是不变的,如果是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直接按五年来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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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二)民事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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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后,因建设方拖延而迟迟不能办理结算,有部分施工企业认为,工程没有办理结算,则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之后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对于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包人请求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的请求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因此,从对方应付工程款之日起3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经过,即获得法院支持的胜诉权消失。但是在此期间内只要持续主张,就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建议采取发EMS催讨工程款等方式中断。考虑到工程款清欠实践,建议在对方停止付款,逾期6个月后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会面临各种变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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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第一、因为法律法规不禁止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所以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该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据此可知,未结算工程款是一种债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第二、不过应该注意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与债权债务具体数额之间的区别。工程款债权具体金额尚未确定,不影响工程款债权有效存在这一事实。同时,只需要通知债务人,无需其同意,当然债务人仍可以就向债权转让人的抗辩向债权受让人主张。第三、如果债权转让时,债权转让方和债务人尚未结算(甚至远未完工),或者是存在重大争议(工期违约、质量瑕疵等)的情况下,工程未结算债权转让效力如何,可能还需要根据个案特定事实分析,为此,尽量谨慎处理,避免重大风险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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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或者选择到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到当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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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装修工程的质保金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具体多少是由双方协商而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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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标二审赢了之后的流程如下:
1、商标局对于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做出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无人提出异议的、以及虽有异议但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2、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虽有不符合规定之处,但可以修正的则发给《商标审查意见书》,限定修正时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修正或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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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或者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取得现有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权的行为,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这是现代资本国际化的主要形式之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四条 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