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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对方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涉及刑法了,您可以报案解决,为了减少对孩子影响也可以与对方和解解决。2、法律规定如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应当按照强制猥亵、侮辱罪进行从重处罚。按照该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猥亵儿童的,应当按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进行从重处罚。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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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建议协商处理。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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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在平台先进行投诉,也可以谈判解决,或者诉讼解决。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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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14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愿意都属于强奸。 但是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是否已满14周岁的,且女方属于自愿的,就不构成犯罪。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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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要求医院给出你相关病历,然后要求医院给出合理解释,你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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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需要了解具体情况,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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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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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同时收集证据,为诉讼做准备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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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责任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在其就学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在教育机构就读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是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无损害发生,谈不上责任承担。第二,教育机构存在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教育机构未履行其依法承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第三,教育机未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其中(四):学生自杀、自伤的即属于其中。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这些免责事由并不备直接的适用效力。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可抗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原则上可以适用。但我国法律并不承认意外事件作为一般免责事由。因此,对各种意外事件,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学校的具体条件、行为来判断是否能够免责。学生因老师的羞辱而自杀、自伤,显然学校存在过错,不能免责。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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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起诉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具体需要根据提供的证据,法院会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