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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年限内不得出售。而吴某尚未取得相应的购房资格,且转让者乔某也尚未实际取得确定的房屋。乔某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吴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乔某与吴某私下转让经济适用房房号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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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在该公司工作已有两年多时间而不满两年半,该公司应向你支付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支付标准,你们双方的说法都不准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据此,公司应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4800元的标准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说,你可以得到总额为1.2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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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你陈述的情况,那名伤者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因为在医院的医药费用是你儿子支付的,那名伤者在起诉时就不能再主张医药费用了。他重复主张了该笔费用,并利用保险公司的不知情,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包括医药费在内的赔偿金。使得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给你儿子的保险金错误赔给了那名伤者,这就造成了你儿子的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你儿子已经死亡,你是他的法定继承人,完全可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那名伤者返还这笔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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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属于医疗损害,否则则属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股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行为法》关于人身损害的一般规定,而不适用《侵权行为法》第七章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患者在医疗机构因非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1.医疗设施有瑕疵致患者摔伤或在医疗机构自残自杀;2.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3.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或医生故意伤害患者等,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确定医疗机构在上述情形中的责任,首先应考察医疗机构对患者等所负的义务,主要的依据是法规、规章、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等,如对病患的管理安全保卫检查、危险品管理等的规定或制度,对于违反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尽到职责造成患者或者其他人员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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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被告作为大黄狗主人,确实没有尽到管理、照看的义务。但本案不符合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情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l)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3)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动物的加害行为,因此本案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本案应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附则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本案的事件发生在公路上,原告驾驶着摩托车在行驶,与大黄狗相撞,自己倒地受伤,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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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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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情况特殊,你是第二天报警的吗?有没有扭打的证据,是继父吗?详情拨打15201539836